2007年9月18日,劳务公司不服,向市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原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务公司仍不服,以孙某所受伤害系其醉酒后违章作业造成,并非公司的原因导致,公司对此无过错,故不可认定为工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