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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刘克勤律师接受内蒙古电视台“晚间报道”栏目记者关于快递中物品丢失相关法律问题的采访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0-04-29    阅读次数:2145

    2010年4月28日,我所刘克勤律师接受内蒙古电视台“晚间报道”栏目记者关于快递中物品丢失相关法律问题的采访,刘克勤律师说:在快递业务中,如双方约定保价运输的,托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保价,如以低于货物保价金额托运货物,应当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如货物发生丢失、毁损,承运人将按已支付的保价金额与实际保价金额的比例赔偿;如托运人未保价的,首先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应以引起托运人注意的方式来提醒托运人具体赔偿条款的内容。因承运人所提供的合同多为重复使用而制作的格式合同,如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将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并且根据《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以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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