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孙某出国费用5万元、支付拖欠工资12889元、生活费2000元,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宣判道。21日下午,离宣判开始还有半小时,近30名原告已整齐地坐到了旁听席上。当法官宣读完判决后,他们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本案的原告之一孙某诉称,2007年年末,老乡王某、某劳务公司和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企国际公司”)称可以为他办理合法的出国劳务签证,派去罗马尼亚打工,并以此为由收取他8万元。在他们的安排下,2008年他与68名老乡乘飞机到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市一个镇子,在一家大型超市建筑工地做建筑工。三个月后,他得知自己所持为临时居留签证,自2008年7月开始他成为非法滞留人员,并被移民局通知限期离境。在非法居留期间,他居无定所,捡菜充饥,后经中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及当地华侨资助生存下来,得以回到祖国。
在罗马尼亚非法居留期间,中企国际公司的工作人员曾代表该公司到罗马尼亚,并在中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参赞面前向工人保证,该公司将承担责任,退还原告的中介费,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中企国际公司还与原告家乡的政府代表签订会议纪要,对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但是回国后,孙某没有获得相应的赔偿。因此,孙某将王某、劳务公司和中企国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与孙某有着相同遭遇的其他51名同去罗马尼亚的务工人员也起诉到丰台法院,这些异国落难的52名民工共索赔近557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中企国际公司辩称,他们与原告之间只是中介合同关系,而原告与罗马尼亚雇主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发生劳工争议应由原告与雇主依照罗马尼亚法律予以解决;原告被通知限期离境的原因是原告擅自罢工并围攻当地使馆,与被告公司无关;被告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境外就业中介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非法罢工并进而要求回国,属于解除中介合同之行为,被告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人王某及劳务公司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企国际公司在会议纪要中针对如何解决包括原告在内的179名建筑工人滞留罗马尼亚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单方承诺,在性质上属要约。孙某虽未参与会议纪要的形成过程,但在事后知晓会议纪要的具体内容后,认可了中企国际公司的单方承诺,并接收了中企国际公司依据会议纪要先行返还的2万元。故孙某与中企国际公司之间形成了以会议纪要的承诺为内容的合同关系。中企国际公司理应按照该会议纪要的承诺继续履行,返还孙某5万元,并补发拖欠的全部工资及停工期间的合理补偿。关于孙某主张的生活费,其中停工期间的属合理要求,亦属于会议纪要中所列明的“停工期间的合理补偿”,法院酌情确定为2000元。劳务公司和王某招募工人的行为,属中企国际公司授权代理行为。现王某代中企国际公司招募工人所获报酬已由故城县人民政府代为返还。孙某要求劳务公司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部分支持了其他5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中企国际公司赔偿52名原告共计337万余元。在拿到判决后,务工人员脸上都挂满了笑容,他们聚在一起仔细的读着判决,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