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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范祥律师接受内蒙古电视台“晚间新闻”栏目记者采访,就“代驾”、“试驾”两个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0-04-20    阅读次数:2017

    4月20日上午,范祥律师就“试驾”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针对呼和浩特市某汽车销售4s店4月16日下午发生的事故谈了相关意见。这家4s店在购车的自然人顾客(有相应驾照)试驾结束后返回该店的途中,将试驾专用车辆(有牌照)交给了该店陪同试驾的业务员(有驾照的“试驾人员”),该业务员在开车过程中,实施“s”状行车路线的驾驶行为,以显示该类型的车辆此种性能可靠,但车辆侧翻后撞上了马路中间的隔离带,又翻了几个跟头才摔停在马路另幅行车线上。该事故使试驾专用车受损严重,两个购车顾客造成伤害,万幸的是没有伤及其他车辆或行人。
范祥律师认为:在此事件中,首先涉及到了消费者权益问题,因为购车的自然人是为生活消费而购车,应该属于消费者之列,4s店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又是店内人员开车时所致,所以,应对两名购车人的人身伤害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其次,该4s店在使用中的马路(城市中的道路)上进行试驾,有“占道经营”之嫌,应该有交通行政部门的批准,但目前尚无相应的明确规定;第三,该店业务员驾车时实施了“s”状行车路线的驾驶动作,必然发生行车“变线”的情况,这在马路上就有可能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也可能造成试驾车辆和所乘人员的损伤,但该业务员以为自己的驾驶技术水平高、车辆性能好,仍然实施了这种动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着轻信心理,属于轻信过失,如果发生了严重后果,就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至于该店是否委派了该业务员为试驾工作人员,不影响该店对顾客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业务员是店内人员,其代表该店,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购车的顾客只要有根据认定他是该店的工作人员,在其陪同试驾时该店没有反对,顾客就没有进一步审核其是否为该店的专职试驾员之义务,可见,该店不能依此抗辩顾客。
同时,范祥律师提醒汽车经销商:首先,让顾客试驾,一定要审核顾客的驾照,对无驾照者坚决不许开车试驾;其次,试驾的车辆一定要有行车手续,否则不能上路试驾;再次,最好设有自己专用的试驾场所,若到马路上试驾,要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以避“非法占道经营”之嫌。
采访结束时,范祥律师表示,由于“代驾”和“试驾”问题是新的社会现象,大家的认识观点还不太一致,自己的认识仅供参考,同时也希望有关机关对代驾问题做出相关规定。
采访的记者对范祥律师的解答表示非常满意,认为抓住了要害,思路清晰,表达准确,语言流利。两次采访的情况分别于2010年4月17日晚上和4月20日晚上在内蒙古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和卫视频道共同播出的《晚间新闻报道》栏目播出,播出以后,就有观众打电话进行了更具体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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