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6日,我所王慧律师接受了内蒙古电视台“晚间新闻报道”栏目记者的采访,就有关买卖“生日钞”合法性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她说: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禁止买卖流通人民币;现实中的一些人,以持有的号码与他人生日的年月日数字相同的人民币即所谓的“生日钞”为标的,高于票面金额出售或买卖的行为,是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一采访已经在2010年4月18日晚间播出。王慧律师的解答,对于广大电视观众认清买卖“生日钞”的性质,避免实施相应的违法行为,具有现实的帮助和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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