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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范祥律师接受内蒙古电视台“晚间新闻”栏目记者采访,就酒后代驾问题进行了阐释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0-04-14    阅读次数:2543

    2010年4月14日上午,我所范祥律师接受了内蒙古电视台“晚间新闻”栏目记者采访,对记者提出的有关酒后代驾问题进行了阐释。范祥律师认为:
    随着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和公安部对酒后驾车者处罚力度的加大,驾车人饮酒后不想自己驾车,而想让人代驾。于是甚至出现了“代驾”这个经营行业——代驾公司开始出现。
    在现实中,代驾有三类情况:一是由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代驾公司代驾;二是由餐饮企业即就餐的饭店派员工司机代驾;三是饮酒者自行找人代驾。对于前两种情况,属于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代驾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和其他损失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代驾公司或派员代驾的饭店承担责任。在第三种情况中,如果是被代驾者找自己的亲朋代驾且是无偿进行的,则按照帮工的性质,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帮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规定处理,原则上由被代驾者承担;如果是被代驾者找社会上私自进行代驾的人员即“黑代驾”来代驾,则属于雇佣劳务关系,代驾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被代驾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记者提出的有关代驾合同效力问题,范祥律师的解答为:首先,虽然现行合同法尚未明确这类合同,但这类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因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就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其次,在被代驾者醉酒的情况下,所定合同的效力,也应该认为是有效的,因为从法律的规定看,醉酒者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也要负法律责任,在被驾者醉酒的时候,他还能让人代驾,说明他神智还是清醒的,当然,如果代驾者趁被代驾者神智不太清醒之机,在合同中提出了显失公平的内容,被代驾者可以申请撤销这些内容。
    最后,范祥律师表示,由于代驾问题是一个新现象,大家的认识观点还不太一致,自己的认识仅供参考,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规范,对代驾行为做出相关规定。
采访的记者对范祥律师的解答表示非常满意,认为抓住了要害,思路清晰,表达准确,语言流利。并表示拟在采访后的近期经过编辑整理而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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