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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申诉 法院“打假”没商量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0-02-25    阅读次数:1846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查了一起确认婚姻无效申诉再审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了陈某的申诉。

    陈某原与樊某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两子。1991年,陈某因与家人生气,离家出走,在未与樊某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又于1994年9月份和孙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2006年10月,孙某病故,次年,孙某与前妻生育的子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某与孙某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与孙某的婚姻无效。判决生效后,陈某不服,提出再审申请,并向法院提交了某县殡仪馆出具的证明,证明樊某因病去世,于1992年2月3日在该殡仪馆火化。

    法院审查查明,樊某因病去世,于2007年3月在某县殡仪馆火化。某县殡仪馆也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原为陈某出具的证明内容不实。故陈某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明系虚假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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