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与被告李某违章停放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孙某受伤。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孙某因交通肇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5663.75元。
2008年9月26日晚7时,原告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襄樊返回南漳,行至305省道与同向临时停车的李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孙某受伤。原告孙某被他人施救后送往南漳县人民医院治疗30天,花去医疗费25770元,施救费200元。2008年10月7日,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原告孙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运载货物超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南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被告李某违章停放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次要责任,划分适当,法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力,酌定按25%比例由被告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最后,南漳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孙某因交通肇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62652.30元的25%即1566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