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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突然爆炸烧伤如厕女子 伤者获赔1.8万元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12-01    阅读次数:1735

 
作者: 乔学慧    发布时间: 2008-12-01 10:04:07

     中国法院网讯   今年34岁的张女士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厕上厕所时,厕所突然发生爆炸,张女士身上多处被烧伤。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负责该厕所的环卫所及上级主管部门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5000元。

    张女士称,2008年1月2日下午,其在丰台区某公厕如厕时,侧坑突然发生爆炸,张女士的面部、双手、躯干、臀部、双下肢等多处部位被爆炸火焰烧伤。后经消防队查明,火灾原因系可燃气体遇明火发生爆燃所致。后张女士将负责该公厕的环卫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近15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审理过程中,环卫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辩称,引发公厕爆燃的原因不明,张女士无确切证据表明环卫所存在侵权行为。环卫所派专人清扫、保洁、维修公厕,并及时进行粪便抽运消纳、疏通粪便管道,掏挖化粪池等工作,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且涉案公厕是为方便附近居民建设的开放性的公共设施,不是获利经营性活动,尚不能达到完全避免包括爆燃在内的意外事件的发生。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环卫所已经为张女士垫付了33000元的医疗费用,张女士要求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显然超出合理的限度范围和被告的承受能力,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环卫所对事发的公共厕所负有清扫保洁、维修、粪便抽运消纳、疏通粪便管道、掏挖化粪池的职责,应当保证其管理的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张女士在环卫所管理的公共厕所如厕时受到伤害,环卫所负有主要责任;其上级主管部门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处环卫所及上级主管部门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其中包括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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