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车祸中,刘某所驾驶的帕杰罗越野车迎面撞上一棵大树,副驾驶位置上的乘客因安全气囊弹出而幸免,可驾驶员位置安全气囊没有弹出,刘某伤重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将生产上述越野车的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奔驰公司)和销售商哈尔滨市粤港先锋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港先锋汽车公司)诉至法院。昨日,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刘某驾驶的越野车安全气囊存在缺陷,北京奔驰公司与粤港先锋汽车公司应向家属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6年7月6日,刘某驾驶帕杰罗小型越野车由哈尔滨市去往逊克县,当行驶到孙逊公路25公里附近急转弯处,车与道路东侧一棵杨树相撞,致使车辆严重损坏。车祸中正驾驶位置的安全气囊未弹出,司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副驾驶位置的安全气囊弹出,坐在该位置的孙某受伤。原告认为,该车在车祸中损毁严重,但安全气囊未弹出,说明该车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缺陷,是造成刘某死亡的唯一原因,故向而被告索赔近11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此案查明的事实,驾驶员安全气囊与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应在同一时刻膨胀。而刘某所驾驶的车辆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已膨胀,而驾驶员气囊未弹出,说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未能发挥保护作用。前排乘员安全气囊打开乘员仅受伤,而刘某所在驾驶员位置上的安全气囊未打开致刘某死亡,说明缺陷产品与刘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该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理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对产品的生产者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客观上存在缺陷,给使用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除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无证据证明车辆使用者不正当使用该车辆,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