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刘小姐在肯德基就餐时,被餐厅服务员烫伤,为此,刘小姐将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3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7年7月14日,刘小姐和朋友在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就餐时,服务员在擦桌子过程中未拿稳热饮而将液体全部撒在刘小姐右腿上。后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右大腿热烧伤3%II°,医嘱全休3天。事发后,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先后3次陪同刘小姐就诊,并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和交通费。
2008年6月25日,刘小姐向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但双方未能在精神损失费上达成一致。为此,刘小姐将肯德基餐厅诉至法院,要求餐厅赔偿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800余元及精神损失1万元。
庭审中,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承认因餐厅员工工作失误造成刘小姐受伤的事实,但认为在事发后餐厅不仅积极陪同刘小姐就诊,而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并向刘小姐赔礼道歉,故不同意刘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刘小姐在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用餐期间,因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刘小姐的人身损害,被告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并就刘小姐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赔偿。刘小姐就医期间的医疗费及交通费已由被告负担,现其主张的误工费及护理费,理由正当,但鉴于其所从事工作的工资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且其又无法提供最近3年工资收入状况或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情况,故法院将参照实际误工天数酌情判定上述两项损失。刘小姐受伤后,虽在精神及身体上遭受了一定的痛苦,但未给其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在事发后积极陪同刘小姐治疗,负担了相关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过错已有所认识,故刘小姐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赔偿刘小姐误工费人民币1300元及护理费人民币700元,驳回了刘小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