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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意外溺死酒店游泳池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10-11    阅读次数:2133

 

     64岁的侯老太同家人出境游,在酒店游泳池游泳时溺水死亡,老太的子女遂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9万余元。案件受理后,旅行社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其垫付的费用总计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侯老太家属死亡赔偿金95894元、丧葬费76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侯老太家属支付凯撒国旅在侯老太丧事期间支出费用36075.2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7月24日,侯老太一家报名参加凯撒国旅组织的新加坡、民丹(Bintan)岛六日之旅。8月9日,旅行团出发。12日,侯老太在入住宾馆的游泳池游泳时溺水,宾馆工作人员赶到泳池时,老人已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旅行社出面将侯老太的尸体运回北京,并支付了机票款和棺材葬礼费。

    侯老太的子女认为,入住酒店是旅行社安排的,关于游泳池的情况旅行社没有尽到危险提示和安全保卫义务,对母亲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并支付死亡补偿金319648元、丧葬费68478元、丧葬期间支出住宿费、餐费7743.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凯撒国旅则认为,出事当天是自由活动时间,游泳是侯老太自行活动。且在入住酒店前,导游已经对游泳池的情况进行了告知。旅行社不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同时,凯撒国旅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垫付的运输费、棺材费、酒店用车费、其他费用,总计折合人民币51536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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