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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有时效 过期起诉被驳回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10-10    阅读次数:1879

  延庆农民孙某离开工作单位8个月后,以在职期间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超过仲裁时效驳回申请的决定。后孙某向延庆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孙某诉称,我于2005年5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在被告北京亚保利设备厂做勤杂工,每月工资400元,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单位也一直未给我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此期间最低工资差额款、应纳各项社会保险、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工资款及赔偿金共计2.3万余元。

    北京亚保利设备厂辩称,原告2007年10月离开我厂,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后于2008年6月2日申请仲裁,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查明,孙某于2008年6月初向延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超过仲裁时效被驳回申请。

    法院认为,孙某到亚保利设备厂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于2007年10月离开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该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孙某应在法律规定60日期间内及时申请仲裁。2008年6月孙某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亚保利设备厂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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