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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庄画家房屋纠纷再开庭 鉴定报告成焦点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09-28    阅读次数:1974

 

    近日,通州法院公开审理了宋庄画家李玉兰诉农民马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历时近两年,涉及面广,颇受社会关注。经鉴定,该房宅基地区位价为26.47万元,此鉴定报告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待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法院在双方调解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宣布休庭,择日公开宣判。

    2002年7月1日宋庄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签订《买卖方协议书》,约定李玉兰购买马海涛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李玉兰向其支付购房款4.5万元,并进行了房产转让登记。李玉兰对原有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在院落内新建房屋三间,并安装各类生活设施。2006年12月,马海涛向通州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李玉兰签署的上述协议无效,并要求李玉兰返还房屋。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双方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马海涛房屋,并取得93808元的房屋添附部分折价款。

    随后,李玉兰将马海涛告上法庭。2008年3月3日通州法院审理了李玉兰诉马海涛一案,李玉兰要求被告马海涛赔偿经济补偿金48万元的诉讼请求。李玉兰认为,马海涛在出卖争议房屋时即明知其所出卖房屋及其宅基地禁止流转,但是为了追逐利益仍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现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涨价,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退房要求,实属有失诚信和交易秩序,应对其背信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因其主要过错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48万元。

    马海涛的妻子董秀梅作为委托代理人答辩称,李玉兰受过高等教育,“而自己只是一个诚恳、朴实的农民,买卖自己的房屋实在与买卖大白菜没什么区别。只是在最近国家宣传法制知识时才从电视得知自己行为系违法行为,要求合同无效的主张合情合理”。并表示,李玉兰的行为不顾宋庄文化产业长远发展,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李玉兰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因原告提出的48万元赔偿乃单方出具,且被告方不予认可,故李玉兰当庭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对其房屋宅基地区位价款进行鉴定。

    2008年9月26日下午,通州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法庭出示的鉴定报告显示“该房宅基地区位价为26.47万元”。双方对鉴定报告均有异议,李玉兰认为“鉴定结果过低,鉴定报告参评依据有误”,而马海涛则认为“不应赔偿,对鉴定报告不予质证”,合议庭意见为“对此鉴定报告待合议庭评议后,以书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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