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朝阳法院驳回了大屯第二医院关于部分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全额支持了原告中广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3326103元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是朝阳法院首次依据诉讼时效新规判案。
原告起诉称,2001年7月,该公司承接了慧新医院的装修工程,后该公司于2004年8月与慧新医院商定终止施工,签订了终止装修施工合同的协议。协议确认慧新医院欠该公司工程款3326103元,并约定于2004年10月开始至2006年7月约2年的时间还清。但时至今日,所欠工程款一分未还。后慧新医院更名为大屯第二医院,该医院由其上级单位朝阳区卫生局和北京康明眼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联营成立。故起诉要求二上级单位和大屯第二医院连带给付工程款及上述工程款从2004年10月至今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庭审中,朝阳区卫生局和康明眼科医疗器械公司均辩称,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大屯第二医院在答辩中指出,依据协议约定,工程款自2004年10月开始支付,而原告直至2007年11月才起诉,因此,2005年11月之前应付的工程款均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2004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终止北京市朝阳区慧新医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协议》,确认所欠剩余工程款为3326103元,还款方式为2004年10月到2005年7月间,每月不等额底分期还清工程款。被告至今未按照《终止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006年10月18日,经朝阳区机构编制委员批准,慧新医院更名为大屯第二医院。大屯第二医院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独立法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屯第二医院系慧新医院更名而来,二者是同一民事主体,原慧新医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大屯第二医院承继。大屯第二医院是事业单位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慧新医院在《终止协议》中承诺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只有当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完毕,慧新医院的合同付款义务才履行完毕。因此在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日期到来之前,原告均有权要求支付前期所有未付款项,因此,本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日期起算。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及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判决大屯第二医院支付中广万通装饰公司工程款3326103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年7月30日起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