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对房屋升值所产生的利益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了裁判。
2002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以15200元价格购买原告位于房山区某村的宅院一处。购得房屋后,被告即对房屋和院落进行整修。时隔六年,本案原告(反诉被告)以农村宅基地不能私下买卖为由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将该房屋退还;被告则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购房款15200元、房屋装修费及房屋土地升值的现金利益共计35000元。
经合议庭审理,认定当事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为无效。因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双方承担,故判决本诉被告退还房屋,本诉原告返还房款及房屋装修费于被告;同时,鉴于近年房屋、土地升值的客观事实,法官认为应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所获利益及买受人因房屋升值造成房屋现价与原价之间的损失两方面的因素。因此,为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对于房屋土地升值利益应依据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据此,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依据合同无效的责任归属双方以及某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判决房屋升值利益应由双方当事人均分,即原告除返还被告购房款15200元及房屋装修费4915元外,还需向被告支付房屋升值利益的二分之一计人民币93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