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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购票须知》不受法律保护 起诉要求返还奥运门票未获支持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09-17    阅读次数:1960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9-16 10:42:32


    一家贸易公司的经理王先生用原下属小吴的身份证申购了4张奥运会比赛门票,但后来小吴却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4张奥运门票领走了。王先生要求小吴返还门票未果,便将其告上了法院。近日,丰台法院判决小吴返还1600元购票款,王先生要求小吴返还门票的请求未获支持。

    去年4月,王先生委托小吴代为网上申购奥运门票。小吴以自己的名义上网填写了申购信息,其中移动电话一栏填写了王先生的移动电话号码,付款方式一栏填写了王先生的中国银行存折账号。之后,北京奥组委确认以小吴名义成功申购了四张门票。王先生在得知门票申购成功后,将1600元现金购票款交给小吴。小吴于交付票款后,将付款业务凭证和奥运门票确认函交给了王先生。此后,小吴离开了该公司。

    2008年4月19日,小吴发送邮件给北京奥组委有关部门称,领票通知函找不到了。该部门回函称,可携带订票使用的有效证件或票务帐户号码,前往附近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网点,让工作人员重新打印一份。今年6月,小吴持身份证领取了所申购的门票。王先生在获知小吴将门票领走后,与其联系,要求其返还门票,却遭到小吴拒绝。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小吴返还非法占有的奥运门票4张,或者返还不当得利1600元。

    小吴认为,按照北京奥组委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奥运门票应当本人实名申购。小吴称,这四张奥运门票是他本人申购并付款的,对门票的占有是合法的。申购过程中,他确实借用了王先生的手机号码和中国银行的存折账户等信息,但这并不证明就是由王先生申购的,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奥组委《购票须知》的相关规定,奥运门票应当由购票人实名申购并领取。本案争议所涉门票,系小吴以自己名义申购,并自行付款领取,其对门票的占有并不违法。王先生规避《购票须知》“每人只能提交一份门票预订单”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要求小吴返还已领门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其给付小吴的1600元购票款,小吴应予返还。此外,小吴还应支付因拒绝返还购票款而发生的诉讼相关费用。据此,判决小吴返还王先生购票款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宣判后,小吴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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