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在工作期间为履行职责给水泥构件厂打了一张欠条,却和老板一起被告上法庭要求还款。近日,延庆法院判决这笔欠款应由老板支付。
程某是老板吴某的妹夫,吴某在北京地区承包建筑合同后,程某任会计,多次从原告水泥构件厂赊购水泥管。2004年7月,程某与原告结帐后,写下欠条,后归还了部分货款,最终尚欠42万余元,吴某核实欠款数额后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此后原告联系不到吴某,程某也拒绝还款。原告遂于2008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吴某和程某偿还欠款,并给付违约金8万元。
程某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我给原告打欠条只是履行工作职责,且欠条已经吴某审核签字认可,原告让我还钱没有道理,这些债务应由吴某偿还。
法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吴某赊购建筑材料,并在结算后写下欠条,应当及时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吴某给付货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程某只是吴某雇佣的工作人员,原告要求程某偿还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给付拖欠水泥构件厂货款42万余元,驳回水泥构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