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范祥律师就一宗汽车质量服务纷争接受了两家媒体记者的采访
2008年8月5日,呼和浩特电视台记者和《内蒙古商报》记者,就一宗汽车质量服务纷争,先后采访了我所范祥律师。
针对两家媒体记者提出的问题,范祥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发表了看法:
汽车生产、经销商,对汽车在使用中,遇有路面积水等类似情况,浸湮熄火后,不能马上打火重新启动等注意事项,有义务在《使用说明》等文件中予以提示、说明。如果生产、经销商没有履行此种警示、告知义务,则须对车辆发生的此类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类操作禁忌属于驾驶常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属于常识的内容就可以不告知;另外,何种情况属于“常识”或不属于“常识”,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就目前社会发展程度看,此类知识非经专门学习是不能得到的,这与汽车轮胎亏气就不能行驶之类的知识显然有着不同,所以,它不应属于“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