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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史克”打赢域名官司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08-12    阅读次数:2561

 

     “康泰克”、“芬必得”等药品的生产厂商史密斯克兰比彻姆公共有限公司和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因“中美史克”域名被广东一家印刷厂恶意注册,将该印刷厂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将域名“中美史克.中国/CN”由史密斯克兰比彻姆公共有限公司注册使用。

    原告史密斯克兰公司、中美天津史克公司诉称:史密斯克兰公司是世界第三大非处方药公司和世界上十大医药保健品公司之一。中美天津史克公司成立于1984年,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分装和销售人用的制剂产品、保健产品及相关产品。史密斯克兰公司于1998年7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品上注册了“中美史克”商标。为了开拓中国市场,史密斯克兰公司特别授权中美天津史克公司生产以“中美史克”为商标的产品。从此往后,“中美史克”商标就作为两原告的主打商标被广泛地推广宣传并被广泛使用于中美天津史克公司的产品上,产品销量位于同类药品前茅,大量的媒体对“中美史克”商标进行长期、大范围的报道,使“中美史克”商标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并陆续获得多个奖项以及荣誉称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南虹印刷厂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9日注册了域名“中美史克.中国/CN”,域名的有效期至2008年7月29日。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史密斯克兰公司享有权利的“中美史克”商标完全相同。

    原告认为,南虹印刷厂注册“中美史克.中国/CN”域名后,并没有将该域名投入实际使用,且会让消费者立即联想到原告。被告南虹印刷厂的行为具有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恶意,窃取了原告“中美史克”商标的良好声誉,引起了相关消费者对该驰名商标的误认,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利,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由史密斯克兰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并在《人民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康泰克”“新康泰克”“芬必得”等多种产品多年来在市场上销售量较大,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原告还对该些产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使得上述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伴随着上述产品的销售,注册商标“中美史克”使用的持续时间较长,使用范围较广,加上原告对注册商标“中美史克”本身的宣传推广和大量媒体的报道,使得相关公众对注册商标“中美史克”的知晓程度较高,“中美史克”已经成为在医药药品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注册商标。

    而南虹印刷厂注册的“中美史克.中国/CN”域名,主要部分为“中美史克”,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在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是原告的网站,或认为该域名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由于“中美史克”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理应知晓该注册商标的存在,在注册域名时尽到应有的避让义务。但被告在没有注册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却将显著性较强的“中美史克”注册为域名,其主观上具有利用该商标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且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在注册争议域名后长达5年的时间内自己并没有使用,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准备使用。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将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仅有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并没有将争议域名投入实际使用,客观上没有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也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故判令域名“中美史克.中国/CN”由原告史密斯克兰比彻姆公共有限公司注册使用,但驳回了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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