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律师咨询、呼和浩特律师

律师管理体制之自律管理的重构(一)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07-09    阅读次数:3619

中国律师管理体制之自律管理的重构
摘 要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其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高低。而律师管理体制又是律师制度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采取“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即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随着律师执业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大,“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的诸如存在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界定不清、律师协会自律意识弱、自律能力差、律师执业机构管理缺失等诸多弊端问题,明显不足以合理、有效、科学地引导、促进律师业的发展。本文将以律师职业的形成入手,以律师职业的特有属性为基础,分析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重构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模式,提出“三结合四层次律师管理体制”模式,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律师执业机构的内部自律管理以及律师自身管理的有机结合;并且在该体制中明确了“三结合四层次律师管理体制” 是以我国目前国情和律师工作的实际为基础设置的。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应是将该体制逐步过渡到以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为主,律师执业机构内部管理为补充的自律管理体制模式。提出这个问题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既有利于开阔研究律师管理制度的视野,又有利于促进律师制度的完善,并最终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具体的指导和理论支持。
 
关键词:律师管理体制,自律管理,律师协会,重构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SELF-DISCIPLINE MANAGING IN THE LAWYER MANAGEMENT SYSTEM
 
ABSTRACT
 
The lawyer regulation, as an essential component of the legal system,has became very significant for a nation. Meanwhile the lawyer, especially the maturity of this occupation can be used as the standard of a nation’s legal civilization. As we know “how to manage the lawyer” - the lawyer management system is a core constituent of the legal system. Currently in our country for this section,“the two combinations” lawyer management system has been adopted, which means the union of two managements from two different departments, the legal administration and the lawyer association. However in this system quite a few problems has been exploded through years a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awyer profession and the increasing demand of the lawyer service, such as the confusion of the boundary of these two authorities,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self-discipline of the lawyer association itself and so on. Therefore obviously the system of “the two combinations” is not highly qualified for the current swiftly developed law business. In this thesis based on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of the lawyer system,the polished new lawyer management system has been highly recommended. This new system is called “three combinations and four levels”. The three combinations is representing the union of the legal administration, the self-discipline managing of the lawyer association and the inner department of the lawyer profession, pulsing the management of lawyers themselves. The foundation of this thesis is solid which is based on the social reality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awyer industry. In my opinion the goal of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lawyer management system is focus on the maturity of the self-discipline managing of lawyer association and the lawyer profession. This thesis will widen the horizon of the lawyer management system and advance the maturity of this system. In the long term it will offer the construction proposal for the legal reform in our country.
 
KEYWORDSThe lawyer management system,Self-discipline managing,The lawyer association,Reconstruction
  
 
 
 

 
目 录
 


 

引 言

律师管理体制是律师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的设置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律师管理的成效,影响着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及律师业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是我国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有力保障。笔者作为一名专职律师,根据实务工作经验和调查研究,对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和趋势有一些自己的思考。目前,我国《律师法》针对律师管理确定了实行“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即司法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司法行政管理色彩比较浓重,而自律管理又相对软弱。在系统分析了律师职业属性之后,笔者认为,目前律师管理应当是具有层次性的。具体应存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律师执业机构的内部自律管理以及律师的自身管理这四个方面,且应是呈现金字塔形状的管理模式。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仅是宏观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应当成为律师业管理的主体,而律师执业机构内部自律管理是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基础环节,律师个体的自身管理也应是律师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本文将重点论述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包括律师协会的自律管理和律师执业机构的内部自律管理。
 
 
 


 

第一部分  律师职业的形成及基本定位

一、律师职业形成的历史脉络

现实总是一定历史过程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律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同样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发展并逐渐成熟的。研究律师职业就不可能将现实的律师职业同历史上的律师职业分割开。因此,探寻律师职业的属性就应当从律师职业的产生和发展脉络来考察。

(一)律师职业在西方的自然生成和发展

律师职业在历史上并不是普遍存在的,而且较之于法律的存在,也并非是法律的出现而直接或迅速导致律师职业的产生。商品经济的发展直接催生了律师职业的产生,律师职业最早是从古罗马的“代言人”和“代理人”发展而来的,这一时期律师职业带有很强的国家属性即这时的罗马法学家基本是国家的雇员,一直到公元5世纪出现了第一批职业律师。
民主政治以及与之相关的诉讼制度是律师职业形成的必要条件。任何政治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古罗马的民主政治产生了完备的法庭,而这正是律师职业产生的前提条件。当时的诉讼形式为“辩论式诉讼”,法庭允许监护人、保护人代理他人进行诉讼,正是这种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制度使律师的出现成为可能。
人权观念的发展也促进了律师职业的成熟。近代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建立起来的,司法领域贯彻了许多启蒙思想,而权利观念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律师职业的成熟,人们的权利观念越发达,对律师职业的需求就越强烈。[[i]]
通过对律师职业产生历程的简单回顾,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律师职业的需求是律师职业产生的基础或前提。

(二)中国律师职业的人工移植和培育

中国古代经济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手工业、商业不发达。政治上历朝历代都实现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法律制度上一直采取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和刑讯逼供的野蛮程序,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奉行口供的证据制度。中国因为没有产生和发展律师制度的社会基础,所以,进入近代,在富国强民、救亡图存的形势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时才移植了律师制度。但是,律师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西方法律文化,引进中国后,自始至终经历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排斥和异化性的同化。在西方是社会人的律师,在中国演变成“国家人”。[[ii]]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商品经济开始萌芽,开始有了律师职业生存的土壤,有利于律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最为重要的是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律师法》将律师的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性质改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性质的转变,也要求律师管理体制由国家行政管理向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转变。

二、影响律师职业产生与发展的因素

律师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样属于上层建筑的一种,因此,律师职业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也不可能孤立地发挥作用,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都会对它产生影响,必须把律师职业放到社会整体中,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一)经济条件对于律师职业产生与发展的影响

无论是从律师职业产生于古罗马的事实,还是律师职业成熟或发达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都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商品经济与律师职业之间内在的联系。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得社会主体产生广泛的权利需求,而以律师的法律服务为手段实现个体权利和义务就成为了必要和可能。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主体产生广泛的为实现权利而带来的需求。这种需求不仅包含着对帮助其权利实现的职业服务的法律需要,而且,还对这种职业服务提出了各种必须有益于权利实现的要求。[[iii]]

(二)政治治理模式对律师职业产生与发展的影响

政治治理模式按照传统的分类分为法治和人治,这是依据法律在国家治理运行机制中的地位和影响而做的划分。在人治模式下国家治理者的意志可以轻易地、自然地转换为国家的意志,个人的意志可以达到其权力可以到达的任何地方。因而所有的法律职业人员都是国家治理者用以统治人民的工具,律师当然也不例外。而在法治模式下个人的意识和作用只能通过法律表达,法治的基本思想就是对权力进行控制和管理,法治的核心就是通过法律安排权力、配置权力和控制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制度或律师职业就是人类创造的控权或限权的工具或手段之一。[[iv]]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一直以来都缺乏律师职业产生、发展的土壤,而需要从其他国家进行移植的原因之一。可以说,法治是律师职业存在、发展的前提条件,国家治理者对法律的认可程度同时也决定了律师职业的独立性。

(三)文化传统对律师职业产生与发展的影响

现实中的法律必然同历史上的法律存在一定内在的联系,这个联系就是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是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通过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在民族心理和民族意识上形成的一种比较稳定的积淀物,并且构成现实法律生活中的深层结构。一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往往成为影响其现实法律实践的一个重要因素,反观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其精神的内核是人治和礼治,而表层结构的现代法制却在强调法治精神,导致了法制实践出现了“两张皮”现象。[[v]]法律被抛在一边或不被利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并不少见。很显然,中国长期以来没有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与这种法律文化传统有密切关系。

(四)社会结构对律师职业产生与发展的影响

社会结构,按照社会学家的理解是指人们的社会地位及其社会关系的模式。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都是组成社会结构的因子。在二元结构中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分离的,建立市民社会必须使连接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中介体制进一步规范化和现代化。[[vi]]依据国家与社会的不同结构形态又可以分为国家主导型和社会主导型。前者是社会国家合一,产生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律围绕国家的权力而展开,与此相适应的是国家的法院、国家的法学和国家的律师,这种情形下,法律职业是国家的工具,很难产生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而在社会主导型的结构形态下社会和国家是分离的,法律是社会的法律,法律围绕人的权利开展,与此相适应的是社会的法院、社会的法学和社会的律师,律师代表社会介入权力体系,是权力体系之外或者说是独立于权力体系的一支力量,因而,律师是独立代表社会力量的职业团体。总之,不同社会结构下律师职业会呈现出不同样式。

(五)法的品质及其价值决定了律师职业的自治性

法律本身在其产生过程中就已经蕴涵着一些特殊的品质和价值,法律本身蕴涵的自治特性表现在实体内容的自治性、机构的自治性、方法的自治性与职业的自治性四个方面。这种自治特性是法律职业自治性的基础和前提,当然也是律师职业自治性的基础和前提。法的根本价值不在于它的概念体系,而在于它在实际社会运行中所发挥的价值。[[vii]]法律的一个重要社会功能就是协调和平衡社会生活,因而,律师职业的价值和功能也应主要体现在这方面。在法律的运行中,律师通过对个体利益在法律张力许可范围内的极力维护,使法律的调和品质得到张扬的同时,维持社会的合理秩序。
结合我国的实际,赋予法律以自治的品质,形成独立而自治的法律职业群体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

三、律师职业的基本定位

对于律师职业的性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论。对于律师性质的不同表述,表明人们对律师职业性质的不同认识,表述上的细微差别是其认识差别的外在表现。笔者认为,律师要想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就必须使当事人相信律师不是代表国家、不是代表政府,而是真正代表民间的一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独立的社会力量。这样的一种职业力量必然具有以下特性:即法定性、社会性、专业性和专门性、独立性、自律性和自治性。

(一)律师职业的法定性

律师职业只有得到一国法律的认可,才能够成为一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职业的发展才有基本的保障。因而,法定性是律师职业首要的属性。律师职业的法定性是通过律师制度的整体运行体现出来的,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律师职业资格的获得需要经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律师执业活动范围限于法律规定;律师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律师执业负有法定义务。
律师职业的法定性是律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决定着律师制度在一国司法制度结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决定着律师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律师职业的社会性

律师职业社会性产生的前提是律师职业的内容是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法律服务是基于法律权利和现实权利之间存在差距而产生的,法律服务的直接目的就是促进现实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这也使律师职业成为与社会联系最广泛、最密切的法律职业。具体表现在:律师职业服务主体身份的社会性;律师职业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社会性;律师职业法律服务方式的社会性。

(三)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专门性

律师之所以被称为一个职业,除了国家法律制度确认之外,还在于它包含了其它职业所不具有的特殊知识和特殊技能,即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具体是指律师职业活动是依靠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是依赖于国家或政府公权力,而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职业是典型的知识阶层,其专业性使得律师成为法律的专家,成为诉讼中当事人得以信赖的专家。律师职业的专业性是律师职业生存的保证,也是律师职业赢得社会尊重、提升职业地位的资本。律师的专门性是指律师职业专门由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士从事,即只有具备律师执业条件的人才可以从事相应的法律事务,而且律师的职业范围有法律专门规定。苏力在“论法律活动的专业化”一文上写道:“从国内外的历史经验来看,随着社会分工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社会分工的发展,法律机构会发生一种趋势性的变化,即法律的专门化。”他认为法律专门化有三种并不必然分离的含义,包括社会中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的专门化、法律机构具体设置的专门化以及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运作。[[viii]]

(四)律师职业的独立性

法律制度形式上的公平,要求帮助社会主体实现权利的律师职业应该在制度上与国家权力和拥有权力的人员相分离,与其它社会组织和人员相分离,保证律师的职业判断和执业行为仅仅来自于律师本人。这种律师个人的判断和行为仅仅来自依据法律规定和职业经验、技能,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同时,为保证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律师职业自身也会制定大量的行为规范来规制律师个体的执业行为。因此,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有着丰富的内涵,不仅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也表现在职业行为特征上和职业道德规范上;不仅包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独立,还包括律师行业管理自治。具体包括:
1、律师职业的政治独立,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具体执行的业务活动不能够受到某个组织甚至某个政治组织的左右,不受政府立场的左右,不受政策的影响,也不受政治利益的影响。
2、律师职业的执业独立,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独立地进行辩护、代理活动以及独立地提出意见或建议。
3、律师职业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是在当事人委托下执业的,作为律师就应当始终牢记,要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职业距离,即能够使自己作为律师独立判断、独立分析保留距离。“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和技能可以有偿,但他们的人格和政治信念则不然。…当事人用金钱换来的忠诚是有限的,因为,律师的职业人格中还有为公共事业作贡献的成分。”[[ix]]律师必须谨小慎微的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
4、律师职业独立于法官、检察官,律师与检察官的工作经常处于形式上的控辩对立状态,相互独立的行为准则是比较容易做到。而律师与法官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制约的关系。相互尊重是因为律师的执业活动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基础;相互制约是因为法官处于裁判者的位置,其对裁判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而使律师会试图与法官维持一种制衡的关系。
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根本属性。律师作为完全独立的社会力量,带着相对客观和中立的立场介入到社会生活中,能够比较客观和最大限度的维护他们的利益,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得以实现。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承认和尊重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可以充分发挥律师职业所具有的保护公民权利、制约权力滥用的价值和功能。

(五)律师职业的自治性和自律性

律师职业的社会性决定了律师执业活动涉及面非常广泛,同时,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又使得律师职业存在较大的自决空间,由此产生了律师职业的自治要求。自治性是指“律师脱离行政机关的领导,由律师协会管理,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治团体。律师自治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律师管理模式,它极大地促进了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使律师群体在社会生活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x]]律师职业的自治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律师组织形式上的自治、律师个人工作条件的自治和较大范围的政治经济上的自治。而律师职业的自治又是以自律为前提条件的,律师职业的自律和自治,对于社会上各种权力滥用和权利泛滥都是一种制约。
律师职业的自治性和自律性是与律师职业的社会性和独立性密切相关的。律师职业的自治性和自律性是律师职业独立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律师职业独立性的内涵之一。律师职业自治是律师职业保持职业独立性的保障,同时,又是抑制个体执业独立性带来的法律服务无序负面影响的有力措施。并且,通过律师职业自治还可以维护律师职业整体在社会体系中的特殊身份。[[xi]]
因此,为了强调律师职业自治性和自律性的重要性,笔者才特将其从律师职业独立性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标题予以介绍。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