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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1日实施 新建小区必须登记公共用房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06-30    阅读次数:2015

[  http://www.northnews.cn  时间:2008-6-30 19:14:25 来源:北方新闻网   21]

  新报讯(实习记者  顾  爽)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7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新建小区初始登记,必须将公共设施房屋、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登记。

  
呼和浩特市房产局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审理科科长李国梁向记者介绍,《房屋登记办法》将房屋产权类别重新科学划分,并新增了地役权、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多个概念。同时,登记前询问和笔录正式成为行政程序,新建小区初始登记,必须将公共设施房屋、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登记,有力地维护了业主的权益。另外,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今后,购房者只要与开发商签订期房购房合同,就可立即到交易所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夫妻买房领取房产证时,双方必须都到场,其目的是更有效地保障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

  据了解,《房屋登记办法》是对从前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在7月1日施行《房屋登记办法》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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