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任何公路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在公路上铺设水胶管和障碍物灌溉农田,造成过路人死亡。近日,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因灌溉农田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赵某、科左中旗交通局、科左中旗努日木镇政府赔偿二原告之子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311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4日19时25分,二原告之子董某无证驾驶蒙GB5628号金城牌90型二轮摩托车沿保康去往努日木镇的渣油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六户村东800米时,在车辆驶过横在公路上的过水胶管及护管辅助物时,因操纵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所驾车辆摔倒在公路上,造成董某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公路上铺设水胶管和障碍物,并且未在铺设水胶管和障碍物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给公路交通带来了巨大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被告赵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即60%。另外,法院认为,交通局及镇政府未尽管理责任,各应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中的10%;死者董某无证驾驶、操作不当,应承担事故的20%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