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赵某某、高某、郭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志忠、李文生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出席本法庭。在此之前,对本案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根据有关事实及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 处理交通事故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郭站斌驾车在准能二号公路上发生车倒人伤的事件,明显属于交通事故。这一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了证实。事发后经报警,被上诉人派出了警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故此,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处理郭站斌翻车的交通事故。
如果被上诉人所派警力感到处理该事故有困难,即应将该案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本案中应移交交警部门)并且应当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然而被上诉人没有这样做。法律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
二、 被上诉人负有保护现场的法定职责
被上诉人作为公安机关依法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侦察违法犯罪活动、处理交通事故等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
因,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测试、提取、保全。 第三十条 现场勘查完毕,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由此可见,保护现场、收集证据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也是人民警察保护人身安全、合法财产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所派警力到达现场后,对伤员进行了施救,履行了部分职责,除此之外被上诉人还负有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职责。
保护人身财产和施救伤员并非以移动现场为前提条件。被上诉人作为公安机关,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不能确定该事故性质的时候,应当向110指挥中心报告等候指令,同时保护现场等候有关接收人员的到来。如果发现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则应将案件移交刑警;如果发现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则应移交交通警察。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被上诉人的警力也认识到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所以做出了单方全部责任的判断。但是被上诉人在此过程中却出现了错误的处理结果,没有依照有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好现场的情况下,草率借案,实属渎职行为,属于行政不做为。
三、 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不保护现场的不作为,导致了上诉人民事赔偿因缺乏证据而不能实现,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害,其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本案事发现场,造成了上诉人的损失,其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不做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代理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赵志忠 李文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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