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工商分局获悉,位于赛罕区长乐宫西侧的惠丰堂医药公司第五药店,因未执行“限塑令”被工商执法人员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这是呼和浩特市工商部门开出的首张“限塑”罚单。
6月1日是“限塑令”实施首日,从该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并要求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改变现行的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做法,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但是部分商家不执行“限塑令”,依然给顾客免费提供不合格塑料购物袋,造成环境污染。
在“限塑令”实施之日起,呼和浩特市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每天对辖区内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进行执行“限塑令”执法检查。6月3日,赛罕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赛罕区长乐宫西侧的惠丰堂医药公司第五药店进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门口、收银台、存包处等显要位置未贴出有偿使用塑料袋的通知,收银员在打完价后直接将药品装入塑料袋中让顾客拿走。执法人员经询问药店负责人后得知,该药店未建立塑料购物袋销售使用购销台账制度,也没有向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索取相关证照,并未进行有偿使用塑料袋。
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市场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包志红、贾敏、赵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