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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全球网络度假 事后反悔要求退款未获支持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06-04    阅读次数:2031

参加全球网络度假 事后反悔要求退款未获支持
 
       听说可以每年用一周的时间参加全球性度假活动的消息,张先生夫妇兴奋不已,立马化了4.48万元签约。事后发现有关约定与事先所知出入较多,故要求退出,但未被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上海自由之旅度假服务有限公司全额退款。今天(6月3日),张先生夫妇的诉请被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驳回。
  张先生夫妇诉称,2008年2月17日,参加了自由之旅公司推销的关于RCI即全球度假网络集团分期度假产品的推广活动,并支付了20周的度假权益费用4.48万元,随后在自由之旅公司提供的承购合同条款以及贵宾会籍申请表、备忘录中签名。但回家后,却发现签字的是承购合约的背面条款。在当时签字时,自由之旅公司根本未告知还有正面条款。在阅读背面条款及相关文件,发现促销的内容与条款不符,并且在促销时的一些承诺在条款中未提及,思来想去决定退款。次日,致电自由之旅公司,提出退款要求,同时发出挂号函件要求退款,但自由之旅公司推诿至今。无奈之下,只得聘请律师进行诉讼,要求判令返还4.48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聘请律师费及查档费用计3040元。
  自由之旅公司辩称,双方所签合同内容主要是向张先生夫妇提供服务,但该合同尚未履行,张先生夫妇即提出解除合同,其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如果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瑕疵,张先生夫妇提出解约,才有说服力,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查明,双方签订的《度假权益承购合约》为正反两面,正面内容中除涉及张先生夫妇的身份情况外,约定了履行期限、购买条件、付款条件等内容,主要内容为最多住客人数2人,周数为每年一周,贵宾权益总价4.48万元等。另外,合同正面内容还载明,享受特价及参与优惠活动不受背面所列条款第9条约束。在贵宾会籍申请表上,自由之旅公司加盖公章表示同意注册并注明同意赠送法国精选假期一份。
  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诉请的实质是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在于张先生夫妇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除合同规定的权益外,张先生夫妇获赠法国游一份,可以认定为享受优惠活动的合同。根据合同,在享受优惠活动的情况下,双方均不再享有合同第9条规定的解除权,即约定解除权的条款不再成立。张先生夫妇称未看到合同正面条款,但从合同正面的主要内容反映,涉及价款、履行方式、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张先生夫妇就此所作陈述实有违常理。因张先生夫妇在合同尚未实质履行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所付款项,赔偿利息及律师费等损失,其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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