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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一礼品店销售纪念币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7-07-30    阅读次数:1714

本网讯  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临近,标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越来越热销,由此产生的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近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就查获了一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
  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红色礼品店,在未经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销售的金银纪念币上及销售金银纪念币的发票、收藏证书及广告宣传上,大量使用了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及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该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29990元。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奥运会金银纪念币请到正规的特许经营店购买,不要被市场上的假冒品所蒙蔽。                   (郭蓉 张俊平 张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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