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在给城建局修理电脑时,操作不慎致软盘内所载信息损毁。10月22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胡某恢复原告宁都县城建局所持软盘的原载信息。
法院查明,2007年9月20日,被告胡某受聘为宁都县城建局修理计算机,在修理计算机前疏忽检查计算机内的可移动设备,导致在着手修理时接错电源致计算机软驱内存放的软盘损毁。该软盘存有较高价值的特殊房屋设计结构原理信息,信息由宁都县城建局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获取,并花费许可费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修理计算机未尽全面的检查义务,致软盘信息毁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软盘内所载信息可从确切地点重新获取,被告胡某又不愿意以金钱赔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