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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28种行政违法行为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7-07-13    阅读次数:1715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02:25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王娜)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将会及时受到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获悉,《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已获市政府通过,将于近期公布实施。其中规定,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将追究责任。

  该《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针对当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和重要问题,列举了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和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责任,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其中,明确了15种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行为和13种行政执法乱作为的行为。

  《办法》规范了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行政执法方面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不合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办法》同时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重处理:故意违法执法的;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15种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行为

  陈新颖/制表

  一、 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 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 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五、 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六、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 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 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

  九、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

  十、 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 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的;

  十二、 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

  十三、 未按照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

  十四、 未按照规定建立案卷评查制度、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卷评查的;

  十五、 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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