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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妻子难产死亡”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7-11-27    阅读次数:2109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妻子难产死亡”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中国律师网  2007-11-26 13:58:52.0  文蔚冰 
 
   据正义网报道:11月21日,北京朝阳区医院京西分院,一名生命垂危的孕妇被送进医院,因为其男友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致使孕妇和胎儿双双死亡。

  根据新闻报道确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1、孕妻由私人诊所转院抢救,医院当即告知其男友,孕妻病情严重,需要开刀,男友不签字,错过最佳抢救时机。
  2、医院告知男友,孕妻腹内胎儿已停止心跳,若不立即签字动手术,孕妻也会死。男友坚持不签字。此时,医院怀疑男友有精神病,并找了几位精神病医生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辨别,结果是无异常。
  3、病人濒临死亡,医院再次告知男友,必须立即手术,医院病友自发捐款,男友不仅无动于衷,反而在手术单上写 “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4、妻死。

  该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医患双方的责任,众说纷纭。我认为法律事件责任承担主体共有三方:男友(肖志军),主治医生,医院。那么,三方分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一、肖志军的法律责任

  从刑法理论分析,肖志军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
  A、行为人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B、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C、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D、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由于行为人非法作为或者非法不作为,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

  肖志军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明知不签字,孕妻失去抢救时机会死亡,却坚持不签字。最后,肖志军在医生再三催促,也明知病人濒临死亡时,肖志军在手术单上签字写“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肖志军主观上可能是间接故意,也可能是直接故意,客观上阻止了医院抢救病人,造成了“一尸两命”的恶果,其行为可以认定是直接剥夺他人生命。

  因此,肖志军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二、主治医生的法律责任

  主治医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抢救过程中,主治医生已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立即对病人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告知病情,再三要求肖志军立即签字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报告,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因此,主治医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医院的法律责任

  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法律责任。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33规“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院负责人在接到主治医生的报告时,以”家属不签字“为由作出了不抢救的决定,延误了抢救时间,间接导致病人死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于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医院认为家属不签字,院方就无权动手术。这种机械、片面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做法是错误的,而且产生了严重后果。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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