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把公章视为专属信物的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因无法举证公章在董事处,又因公司章程未规定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对此法院认为,在未形成相应制度之前,法定代表人主张公章应由其个人保管缺乏依据。12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上海一物流公司请求判令林先生向秦先生归还公司公章的诉请,判决予以驳回。 秦先生是物流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林先生是董事。为了“夺回”公章的保管权,秦先生致函林先生,于11月22日前,交回公章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但该函件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未送达,未送达的原因为:“电话联系,退”。为索回公章等物,物流公司诉至法院,称公司成立后,秦先生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公章属于法定代表人专属信物,应由法定代表人执掌和保管。而林先生以公司董事名义在办理公司相关业务过程中保管使用了公章,使用完毕后一直未归还。经秦先生多次催促,仍拒绝归还。故请求判令林先生向合法持有人秦先生归还公司公章。
林先生不同意诉请,对起诉有异议。称公司章程规定,万一出现高级管理人员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已授权监事代表公司起诉,但没有授权董事及董事长起诉。如果公司对公章失去控制,那么就可以代表公司起诉,现公章没有脱离公司财务,且起诉未经股东会决议,故公司起诉没有依据。对于公司所称的“法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管理”不是事实,依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总经理依法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果董事长着手管理公司经营,恰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据此,“公章属于法定代表人专属”没有依据,公章属于公司财产,要么章程对公章有专门保管的规定,要么公章由主持工作的管理人员保管。再说,公章也不在林先生处,请求驳回诉请。
庭审中,物流公司明确确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系争的公章由林先生执掌。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的章程表明其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秦先生,当公司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使相应的诉权。林先生主张驳回起诉的理由尚不充分,难以采纳。但作为侵权纠纷,物流公司应当举证证明系争的公章现在林先生处,且系不合法地持有该公章。经过庭审调查,林先生否认其持有公章,而公司对此不能举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公章的保管制度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确定公章的保管制度,在未形成相应制度之前,法定代表人主张公章应由其个人保管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