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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标准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01-12    阅读次数:2170

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标准
发表日期:2008-1-12
 
 
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标准
[  http://www.northnews.cn  时间:2008-1-11 20:28:49 来源:内蒙古日报  

  新年伊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我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此三项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乌海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1至12个月为544元/月,第13至24个月为476元/月;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第1至12个月为496元/月,第13至24个月为434元/月;三类地区(赤峰、通辽、乌兰察布、巴彦淖尔、乌兰浩特市)第1至12个月为448元/月,第13至24个月为392元/月;四类地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1至12个月为400元/月,第13至24个月为350元/月。

  此外,全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发放标准也进一步提高,统筹地区取暖期为6个月的提高到480元,统筹地区取暖期为7个月的提高到560元。同时,将失业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左右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为其按当地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失业人员当期缴费当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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