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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标准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02-09    阅读次数:2048

内蒙古1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标准

  新年伊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内蒙古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此三项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外,全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发放标准也进一步提高,统筹地区取暖期为6个月的提高到480元,统筹地区取暖期为7个月的提高到560元。同时,将失业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左右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为其按当地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失业人员当期缴费当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文/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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