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雄光 发布时间:2008-02-19 11:12:11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东恒力大商务调查中心要求解除委托合同、返还价款一案。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07年11月25日与被告北京东恒力大商务调查中心签订委托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王某委托北京东恒力大商务调查中心调查刘某(案外第三人,系原告的关系人)2007年11月27日至2007年11月29日三天在秦皇岛的行踪及相关情况。合同价款为10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当日先行支付60%的首付款,余款于被告完成委托事项后再行支付。委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6000元首付款。现合同履行期届满,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6000元。 法官在初步调查后发现,原来被告北京东恒力大商务调查中心指派的“私家侦探”在宾馆跟踪“调查”刘某的过程中被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警察带走,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私家侦探”的合法性(或违法性);“私家侦探”调查行为的性质;公民隐私权与利害关系人知情权(或调查权)的冲突等法律命题在这个案件中又一次凸显。 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