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牛市股市大涨吸引众多新人投资购买股票,一些股民除了自己参与炒股外,还委托个别“炒股高手”代为炒股。而委托炒股因双方约定不明,一旦股票市值亏损,就会产生纠纷。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因委托炒股4个月亏损近20万元案件,原告郑芳(化名)起诉被告林军(化名)买卖股票赔偿纠纷案,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林军偿付郑芳9.5万元作补偿。 现年37岁的郑芳,江苏人,据郑芳说自10年前她离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还要负担一个正在读书的女儿,平时靠多年的一点积蓄维持生活。2007年4月,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在上海曾做过厨师的林军,40岁的林军说自己是某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员工,炒股很有经验,还能获悉证券的内幕消息,鼓励郑芳把存银钱取出来,委托他代为炒股。林军还鼓动她说,现在股市这么好,我帮你买股票一定会赚钱的,钱存在银行能有多少利息呀,要学会理财……在林军的再三诱惑下,郑芳被说动了心同意了他的要求,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委托林军买卖股票,知道股市跌荡起伏是深不可测的郑芳,还叮嘱林军炒股要小心,“割肉”要经过她的同意,赢利双方按三、七分成。林军则安慰郑芳:“放心好了,我们有内部消息的,一定负责的。” 自2007年4月20日,郑芳按林军嘱咐,在证券营业部开户打入资金3万元,次月9日又通过银行转账存入27万元。在5月24日郑芳的账户资金余额为329115.41元,她按双方约定付给林军8700元作为“分成”回报。见仅仅一个月就能获利近3万元,郑芳心花怒放非常高兴,她又在5月28日存入股票资金账户内7.1万元。次日,郑芳的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为401899元。谁知,此后“5.30”股票交易印花税调高,委托林军炒股就不那么幸运了,林军告知多次以短信形式对郑芳说,所购的S上石化被套牢,并一直在持有该股票,不明就里的郑芳还对此信以为真。 2007年11月15日,郑芳起诉到法院称,林军在此期间瞒着郑芳,频繁地用郑芳股票账户买进卖出股票,并且还违背常理地高买低抛,频繁操作几乎是第一天买进第二天抛出,还超越委托权限做权证交易,使得郑芳的股票账户内资金严重“缩水”,直到同年8月31日郑芳去证券公司打出自己名下的交易清单,才得知股票账户内的股票钱款余额仅为204269元,亏损了197630元。而在她投资进入股市这4个月期间,股市大盘上涨了1360点。郑芳认为,林军用欺骗手段骗取她的信任,在接受了委托炒股后没有恪守诚实守信的义务,使得自己生活陷入困境,要求判令林军赔偿损失197630元。 郑芳指责林军炒什么股票都有,却还一直欺骗她上海石化套牢,完全可以对她讲清楚,干吗一个字都不提。根据郑芳提供给法庭,从2007年9月7日至9月22日,3次与林军协商解决亏损的交谈录音摘录:林军承认是自己操作的,当时是想快点把损失扳回来,却遇上股市大跌,是自己做错了,愿意承担亏损部分的三成经济责任,认为双方曾约定盈利部分三、七开,输掉的部分也只愿意承担30%。 在经过双方几轮的案外和法院的调解,郑芳与林军最终达成了由林军给付郑芳9.5万元赔偿款。 法院一名资深法官在本案达成调解后说,社会上类似郑芳委托炒股事情确实存在不少。从法院审理大量的炒股纠纷案件看,他不赞同此类炒股方案,因为一旦炒股亏损,双方就会产生经济利益纠纷。就是要委托他人代为炒股,双方还是要做到先小人后君子,签署详尽的委托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如果单从委托炒股角度讲,受委托人炒股盈利或亏损的后果,当然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