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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业主自我进行物业管理的可行性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7-06-19    阅读次数:2088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住宅的改革,物业管理活动的发展,业主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的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 例如:业主大会召开难、个别业主委员会不谋其政、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低下、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等,诸多难题阻碍着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和健康发展。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业主是否可以不聘用物业管理公司自我进行物业管理。
    某大厦的业主与某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了矛盾,为此召开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和某物业公司的合同关系。该信息传达到某物业公司后,某物业公司也觉得双方继续下去也没什么好结果,巴不得早日从这个泥潭中脱离出去,于是就同意了某大厦业主大会的决议,双方解除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某大厦的业主们脸上并没有显露出胜利后的喜悦,因为新的问题很快就困扰上了他们。由于经费紧张,雇用一个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费用较高,所以业主们产生了自己进行物业管理的想法。就此想法业主们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业主有权自己进行物业管理,无需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属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活动,《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业主不能自己进行物业管理活动,否则是违法行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业主作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对物业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对物业进行维修和养护管理属于业主行使所有权的体现。是否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其立法含义是如果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则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由此可见,业主可以自我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根据2006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于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经历了七次审议,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部法律将在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顺利通过,对于业主是否可以自己进行物业管理、停车位的归属等一系列困扰物业管理的难题,将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顾问 李文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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