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住宅的改革,物业管理活动的发展,业主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的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 例如:业主大会召开难、个别业主委员会不谋其政、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低下、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等,诸多难题阻碍着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和健康发展。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业主是否可以不聘用物业管理公司自我进行物业管理。
某大厦的业主与某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了矛盾,为此召开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和某物业公司的合同关系。该信息传达到某物业公司后,某物业公司也觉得双方继续下去也没什么好结果,巴不得早日从这个泥潭中脱离出去,于是就同意了某大厦业主大会的决议,双方解除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某大厦的业主们脸上并没有显露出胜利后的喜悦,因为新的问题很快就困扰上了他们。由于经费紧张,雇用一个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费用较高,所以业主们产生了自己进行物业管理的想法。就此想法业主们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业主有权自己进行物业管理,无需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属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活动,《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业主不能自己进行物业管理活动,否则是违法行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业主作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对物业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对物业进行维修和养护管理属于业主行使所有权的体现。是否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其立法含义是如果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则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由此可见,业主可以自我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根据2006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于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经历了七次审议,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部法律将在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顺利通过,对于业主是否可以自己进行物业管理、停车位的归属等一系列困扰物业管理的难题,将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顾问 李文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