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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加盟费?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7-06-20    阅读次数:1733

2003年,一品香公司与张某 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一品香公司向张某 授予“一品香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张某 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张某 违约等情况下一品香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张某 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张某 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张某 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张某 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食为天公司 ,由食为天公司 作为经营“一品香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之后,因张某 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一品香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张某 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张某 设立的食为天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张某 反诉称因一品香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一品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张某 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食为天公司 同意张某 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品香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张某 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一品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张某 支付一品香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食为天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一品香公司返还张某 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一品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张某 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张某 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因一品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关于一品香公司退还张某 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张某 支付违约金金额15万元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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