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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尴尬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7-06-20    阅读次数:1961

 
11岁的郭二女系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的一名小学生。2005年3月18日在放学的路上惨遭车祸,经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判决后,肇事人赔偿部分损失后已无力赔偿。郭二女上有学生伤害险及其附加险,但不幸的是经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均遭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有二:1、郭二女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应对其进行赔偿;2、法院没有出具对肇事人中止执行的裁定,故此不应由保险公司理赔,郭二女应当继续向肇事人追偿。
通过《北方新报》的报道以及该报记者和我们的联系得知了此事的相关情况。郭二女的父母系养父母,且均系残疾人。父亲75岁,现卧床不起,母亲也以年过花甲,行动不便。郭二女系弃婴,11年前由其养父从路边拾得,抚养至今。养兄为给郭二女治病不得已将其住房卖掉,生活状况相当困难,医院也曾多次停药,治疗一度陷入窘境。住院期间的饮食均由其他病友及亲属接济。截止到我们接受此案时郭二女仍处于治疗阶段。
经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下肢皮肤软组织广泛脱套伤、右小腿肌肉严重毁损伤、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小腿胫骨全长外露。经过呼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法医鉴定,郭二女构成X(+)级伤残,应在完全愈合后进行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而且,因为术后感染,郭二女还需要药物治疗。清水河县交警大队2005年3月28日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6年1月24日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定邬文斌赔偿郭二女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7094.22元, 但由于肇事人赔偿能力有限,郭二女只拿到了9000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通过《北方新报》记者的联络,我们决定对其实施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针对案情进行了分析,认为郭二女应当获得保险赔偿。于是我们在进一步了解了案情后起草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并送至保险公司有关领导手中,保险公司的领导仍然表示坚决不赔,但是同时也表示要了解一下案情。经过我们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反复向他们说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和利弊得失,2006年7月21日保险公司终于做出了理赔决定,向郭二女支付各项保险赔偿款共计24091.73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组织其员工进行了捐款活动共筹集捐款6067元,捐款人数达268人,既对郭二女的困难提供了帮助,也表达了保险公司职工的一片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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