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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1-18    阅读次数:1447

关于适用范围问题。最高院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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