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典时代正式开启。 毫无疑问,民法典的伟大意义和现实作用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充分显示出来。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也要不断发展,由此带来了民法典编纂完成后一些新的问题。 有了民法典,民法现有的庞大规范将如何清理?今后的民法体系该如何协调统一?如何理解民法典之外的民法体系以及它们和民法典的关系?就此,《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 应充分认识民法典之外民法体系重要性 记者:众所周知,民法规范和制度体系是庞大的,而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一些内容并没有纳入其中。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民法典之外的民法体系? 孙宪忠:民法典实施之后,不论是学习研究还是实践贯彻,都必须注意到民法典之外这个庞大的民法体系的存在。对于民法典之外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以及它们形成的体系,应该充分认识和了解其重要性以及法律运作机制。 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庞大而且复杂,所以民法体系内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群体也是非常庞大而且复杂的。为了节约立法成本,方便学习和适用法律,在十八世纪就兴起了世界性的民法法典化运动。民法典编纂,是为了满足依据体系化的统一的民法规范来治理国家的需要。它其实只是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体系之中的基本法或者一般法。 此次编纂民法典是将民法规范和制度按照一定的逻辑编纂为一个整体,其目的在于消除单行法律之间的矛盾、漏洞和重复,并为学习研究法律和贯彻实施法律提供最大的方便,以取得立法统一的“体系化效应”。但应当看到,民法典之外还有很多民法规范和制度,它们将组成我国民法的特别法。换言之,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体系之中,民法典与这些规范制度两者之间,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法优先适用;特别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晰的时候,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与其他民法规则关系可适用“头等舱”理论 记者:在学习和研究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时候,该如何看待民法典和法典之外的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呢? 孙宪忠:在我看来,现代民法有三个大的典型的特别法领域,第一个是商法,第二个是知识产权法,第三个是社会权利立法。此外,还有一些非典型的民法特别法领域,比如,律师法等特殊主体的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特殊权利的立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殊民事行为的立法,产品责任法等特殊法律责任的立法。另外,还有很多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中也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享有、转让和消灭以及责任承担的特殊要求,比如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 谈及民法典和这些法典外其他特别法的关系,我曾专门提出过“头等舱”理论。这个理论包含了三方面重要内容:首先,不论是商事权利、知识产权,还是社会性权利,它们都是民事权利,涉及这些权利的活动都是民事活动,当事人的行为主要是民事行为。其次,在法律实践中,尤其要重视特别法的优先适用。最后,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楚时应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头等舱”理论比较形象地说明了民法典内部的规范体系和民法典之外的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说明了它们本质上属于一个整体不能分离。通俗点儿说,民法典如同坐在飞机或者高铁的经济舱,特别法如同坐在头等舱。一方面,民法典拥有的丰富法律资源,可以为特别法提供强大的制度支持和理论支持,从而满足市场经济发展人民权利保障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司法适用中,必须遵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以及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时还必须适用民法典的原理。 要注意今后民法体系的协调统一发展 记者:您认为商法、知识产权法和社会权利立法这三个大的典型民事特别法中,哪一部分是尤其要重视的?在今后的民法典时代会有怎样的发展前景? 孙宪忠:民法典时代,在民事特别法体系中,我认为首先要重视商法的发展。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这方面的法律发展得很快,公司法、票据法等都是体系很成熟的法律。 在民法典体系中写入商法规范当然是必要的,商法同样属于私法而不是公法,商法不能脱离民法。我国编纂民法典从一开始就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商事法律中的主体制度,在民法典总则编第三章规定的法人制度,其中一个大的类型就是经营法人也就是商事法人。此外,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民事权利中也包括了投资性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之中也能够找到商事行为的规则。至于物权编、合同编对于商事权利和商事行为,还有很多规定。 所以,商事立法的一般规则已经在民法典中基本确立而且也能够满足实践的需要。当然,将来是否还要制定商事法律的一般规则,还要看经济发展和学术研究的情况。 记者: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法曾经引起不小的争议。最终,民法典没有将知识产权独立成编。那在今后该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呢? 孙宪忠:知识产权当然是典型的民事权利。此次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则,而将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制定放置在民法典之外。这样,知识产权立法就成了民法典之外一个很大的独立的特别法系统。这种做法,对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是有利的。因为这一领域的新规则不断涌现,需要不断地考虑修改法律甚至制定新法的问题。 记者:您刚才提到,当代社会,民法特别法第三个大的类型就是社会性立法。但我们注意到,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主张这种社会立法不属于民法体系。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立法? 孙宪忠:社会立法涉及特殊社会群体的民事权利保障问题,但是这种保障的方式可能并不仅仅是民法上的方式。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了这些法律所涉及的民事权利,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保障问题。该条已经获得了民法典的承认和保护。 事实上,社会保障立法还包括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我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这方面的立法还要进一步扩张。比如,现在我国已经对城乡居民开始建立系统的社会保障,这种保障的基础还是合同。当事人要和保障机构订立合同,而且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民法一般的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这种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之中,加上了国家扶助的因素,有些也加上了国家支持、就业单位资金投入的因素。所以这种合同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是这些法律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扶助帮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质正义,而不是要体现主权运作下的行政管理,因此,不能认为这些法律可以纳入行政法的范畴。 此外,民法特别法之外,还有很多行政管理法也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我曾经作过研究,发现我国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内,涉及民事权利的立法总共有200多部。土地管理法等就是这样的法律。它们对于民事权利规范意义和保护意义也很大。这些法律虽然在法律体系划分上被叫做行政法,但是我们同样要注意这些立法和民法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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