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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损人害己违法必究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7-09    阅读次数:1373

                                       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损人害己违法必究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9-07-08 11:08:24

□ 法制日报记者 徐鹏 

人无信不立,打官司亦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事领域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近年来,山东法院坚持“防”“打”并举,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法制日报》记者挑选了4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望读者引以为戒。

为逃税款假意和解

驳回诉求并处罚款

2007年11月,安某在威海某房地产公司购入一套房子,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2年5月,安某将房子卖给王某,并与王某、某房产中介中心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然而,为逃避二手房交易税款,安某联合房地产公司打起了歪主意。

2012年7月,安某将房地产公司诉至原文登市人民法院(现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以延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也认可未按期交付,同意解除合同。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同解除。2012年9月,房地产公司又与王某签订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王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提起抗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安某与房地产公司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已向安某实际交付房屋。同时,经税务部门确认,涉案房产交易过程属于二手房买卖,安某在该房产交易过程中未缴纳相关税费。

威海中院审理认为,安某与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诉讼目的一致,双方的真实目的并非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为便于安某在转卖房产时逃避缴纳相关税费,该诉讼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国家利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安某诉讼请求,对安某罚款8千元,对房地产公司罚款5万元。

该案审判长李军辉介绍,调解虽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双方恶意串通,滥用法律赋予的对自身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虚构债务涉嫌犯罪

2017年5月,因祝某拒不偿还80万元借款,高某将其诉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祝某及其妻子于某两人共同偿还。判决生效后,高某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原来,为了逃避债务,于某与其女婿江某等人串通,先是让江某姐姐江某丽向于某转账147万元,取得打款记录,虚构双方的借贷关系,后江某丽以此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调解,约定于某限期偿还江某丽欠款147万元,江某丽对于某夫妻名下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江某丽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拍卖了于某夫妻的房产。

高某以于某系家庭主妇,发生如此大额债务不合常理为由,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举报该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审理查明,于某收到147万元转账款后,便陆续将钱返还江某丽,两者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同时,审理期间,江某又指使证人刘某作伪证,事实面前,江某等人写下《认错书》,承认虚假诉讼事实。

最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于某与江某丽的调解书,驳回江某丽诉讼请求;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江某丽、于某和江某移送公安机关;将涉案房产拍卖款的80万元用于偿还高某;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刘某罚款1万元。

该案审判长王凤华介绍,近年来,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规避执行为目的的虚假诉讼时有发生,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导致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于及时兑现,也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捏造事实重复起诉

导致误判罚款两万

李某于2014年向外省某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夫妻返还其项目投资款4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的投资项目涉嫌传销,其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李某起诉。李某本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他却耍起了“小聪明”。

2015年9月,李某隐瞒之前诉讼事实,以王某向其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未还为由,将王某夫妻诉至法院。经审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夫妻10日内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

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承认,本案的30万元欠款已包含在李某向外省某法院起诉的48万元投资款内。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均包含在其向外省某法院起诉的范围之内,且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因此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在明知已有生效裁定,且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李某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导致原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最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驳回李某起诉,并对李某罚款2万元。

本案中,李某虽未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但其捏造事实,重复起诉的行为系诚信的缺失,浪费了司法资源,依法应受到处罚。法官提醒,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救济权利,但虚构事实、虚假起诉,不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还将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害人又害己。

提交证据前后矛盾

村委会做假罚五万

明明早已去世,村委会却为当事人出具了其父亲健在的证明。近日,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尹某某和提供虚假证明的新泰市某村村委会开出“罚单”。

据了解,2017年11月19日,尹某某随陈某某至泰安市某公司务工。2017年11月22日上午,尹某某接受公司负责人安排到公司车间从事机械支架清洗工作,陈某某操作航吊调离机械支架过程中,机械支架掉落,砸中在航吊下方工作的尹某某,至其受伤。为此,尹某某将泰安市某公司、陈某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尹某某为获取法院对其申请父母抚养费的支持,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新泰市翟镇某村委会于2018年9月6日出具的其父母亲均健在的证明。

但在该案二审期间,当泰安中院令尹某某补齐其父母均健在的证据时,尹某某又向泰安中院提交了新泰市翟镇某村委会出具的其父亲于2014年4月11日病故、其母亲于2019年1月20日病故的证明。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以上两份证明中,关于尹某某的父亲在法院审理期间是否健在的证据明显自相矛盾,属于虚假证明。

尹某某提供上述证据的行为以及新泰市翟镇某村委会出具上述证明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利益,同时,对虚假证据的审查还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法院审判活动,降低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严惩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关规定,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尹某某和新泰市翟镇某村委会作出罚款5000元和5万元的决定。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近年来,在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中,一些诉讼参与人为了自己或亲友的一己私利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些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活动,已经触犯了法律。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对这种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职能,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在诉讼中坚持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诉讼秩序,自觉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然而,一些个人和单位为了一己之非法私利铤而走险,相互串通、狼狈为奸、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通过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虚假诉讼之所以屡屡发生,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人缺乏法治信仰、法律意识,缺乏对司法的敬畏之心,只要有利可图,任何诉讼制度都可以弃之脑后、踏在脚下。

因此,首先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司法、敬畏司法的精神,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其次应当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就应当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审理、定罪量刑,使虚假诉讼者付出应有代价,同时也警示社会上那些心存侥幸之人。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司法秩序是诉讼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让我们自觉维护司法秩序,坚决杜绝虚假诉讼,为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环境而努力。胡勇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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