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公共法律服务领导接待日”制度 【我要纠错】【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稿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发布时间:2019-04-11 14:20:12 2019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吴铁城在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接待来访群众,对来访群众提出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律师注册等公共法律服务问题进行了解答。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制订了《全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共法律服务接待日制度》,确定每周二、四为全区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领导接待日”,各级值班领导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值班。其他时间,各地可以采取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或者来访接待室坐班等形式,轮流安排领导干部接待来访群众。建立接待日工作台帐,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及首办负责制,做到接访有记录、问题有落实;同时认真总结全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导接待日工作情况,分析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 (责任编辑:胡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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