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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指出员工对休假制度有发言权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03-05    阅读次数:2010

专业律师指出员工对休假制度有发言权
中国上海  2008-03-05 10:28:13.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至今已逾2个月,一些企业员工休假时间本来长于“条例”规定的时间,但部分企业最近以“条例”实施为名压缩员工的休假时间。有关劳动法专家表示,企业类似做法虽未违反“条例”,但员工对单位休假制度调整有发言权,企业不应擅自单方面修改。

  ■典型事例

  在外企工作已5年多的聂女士这几日非常郁闷,按照公司原来的规定,从今年开始她将有11天的带薪年休假。但前几天公司突然宣布,依据《职工年休假条例》,工作10年以下员工年休假变为5天。“白白没了6天的休息时间,”聂女士觉得很无奈。


  记者昨日在上海招聘网进行了一次小范围的网上调查,在参加调查的数十人中,有近4成原来享有年休假的员工表示,今年的公休长假变短假了。但由于企业新的休假期限符合国家新规定,他们也无可奈何。

  [有关“年休假”的问答]

  ■员工年休假缩水原因何在?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沪上不少企业一直都有鼓励员工休假的传统,通常会给予员工10天左右的年休假。但此类休假是福利性的,如果员工不休便过期作废,即使支付工资也仅仅是补偿性质,不会给予诸如几倍工资那么高的赔偿。

  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则规定,员工若不休应有的年休假,单位要进行3倍工资补偿。对此,一些企业开始顾虑,若仍然保持原来的长时间休假,员工有可能为了领取高额补偿而拒绝休假,人力成本会大幅增加,所以修改了休假制度。

  ■企业有权擅自缩减员工年休假吗?蓝白劳动网的专业律师木利丽表示,虽然相关企业没有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根据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所以,若企业是在今年才临时修改休假制度,员工认为不妥,是有权利与企业进行协商的。

  律师建议:企业可灵活应对“条例”

  木利丽律师提醒,企业若仅为了降低成本风险,让员工年休假缩水,既易招致员工不满,也会影响企业文化建设,得不偿失。她建议,企业可采取其他做法,如区分带薪年休假和公司福利休假,带薪年休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于超过国家规定年休假的天数作为公司福利休假,对于福利休假公司可作内部规定。比如原来员工有10天休假的企业,可在员工休假时间长短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工龄在满1年不足10年的员工,规定其中5天是法定的年休假,另外5天为福利性休假,若不休不作赔偿。这样可能会避免产生劳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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