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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之殇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09-15    阅读次数:1298

编者按:
分期付款人们耳熟能详,其以付款人压力较小、风险较小的优势广受消费者的欢迎,甚至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更是普遍存在。本文我们就以一起真实的发生在工程上的分期付款案例说起,共同探讨一个问题: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为付款条件,但工程因种种原因已经交付使用却未能竣工验收,此时付款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案情简介:
    A公司为一家生产销售型企业,B公司合法分包了某建设工程的部分施工项目。2008年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揽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完成某设备的购入及安装,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具体为:1.合同价款的60%由此工程的总承包方以房抵顶的方式向A公司支付;2.剩余40%由B公司支付,在设备运到指定工程地点验收合格后支付60%,设备安装结束后支付20%,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支付1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合同签订后,A公司将设备运输至工程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B公司支付部分价款后,因其与工程总承包方之间产生争议而未能全部支付,A与B协商未果,故将B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交锋:
本所接受B公司的委托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合同价款的60%按照约定应当由工程总承包方支付,三方存在债权债务转移,且工程总承包方已经履行部分,剩余部分A公司应当向总承包方索要;2.合同价款的40%*15%部分的履行期限尚未成就。故,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未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典泽时评: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是对当事人基于已经生效合同所负义务之履行的限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双方不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过了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的完成时间,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履行期限可以约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债务,否则债务人有权予以拒绝。本案中,约定合同价款的40%*15%部分的履行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时,该履行期限是明确具体的,不应当以履行期限不明确而适用《合同法》第61条及62条的相关规定。A公司在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承担违约责任遭到拒绝的原因在于其在签订合同时的失误。换句话说,其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工程可能基于种种原因不能竣工验收的情况发生,若其对此时合同价款如何支付作出特别约定,提前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就能避免损失的发生。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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