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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纷争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08-06    阅读次数:1531

                                    民间借贷之纷争

编者按:
借款人未按借条约定偿还借款,出借人均以现金支付,未能提供转账凭证,出借人向法院主张本金及利息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出借人主张的利率标准为多少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应为本金还是利息?本期成功案例选自本所赵志忠主任、任素芳律师实办案件,探究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转账凭证,其主张的本金、利息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出借人主张的利率标准为多少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及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应为本金还是利息。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4年12月1日给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300万元,用于建设商场、酒店。”出具该借条后李某考虑到自己年岁已高,且孙某一时也无法还上借款,为避免遗留子女分割财产纠纷的考虑,要求孙某将该借条分成两笔分别出具,孙某也按李某要求将该借条分成两笔分别出具,出具的金额分别为:借款人民币140万元整一笔和另一笔借款人民币160万元整,两笔借款合计金额和2014年12月1日孙某给李某出具总借条300万元金额完全一致。该借条是孙某从2010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累计向李某借款的汇总,2015年李某还过两笔,共计20万元。现在李某起诉法院要求孙某支付本金及利息。
法庭交锋:   
本案在法院审理中,双方就出借人是否应提供转账凭证;出借人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及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为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了分歧。     
李某认为:孙某在借条背面签字确认的还息明细能证明李某已履行了出借人的付款义务。否则孙某为什么要还息。按照法律规定利息的计算标准应该以年利率24%计算,孙某偿还的款项应该先支付利息。
孙某认为:李某应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利息应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已经支付的款项应该先冲抵本金。
法院裁决:
    1、孙某应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2、孙某应向李某支付利息78.2万元及直到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典泽时评:      
一、本案中针对李某是否应该提供转账凭证问题属于借款实践性问题,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及交易习惯以现金方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后,被告每偿还一笔都在对应的借款条背面表明了偿还利息的期间、金额,并且被告均予以签字确认。如果原告没有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就不可能存在被告偿还利息的事实。故,被告支付利息的事实充分证明了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
二、关于出借人的利息计算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出借人主张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24%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关于本案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为本金还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故本案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先偿还利息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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