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免费存车不翼而飞,被他人盗走,饭店老板应否担责?3月6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价值8600元的摩托车。 2008年2月6日上午,农民韩某与女朋友骑摩托车为了购买年货来到了七台河市里,中午吃饭时他们选择了一家门前有存车场的饭店就餐(旁边有一块醒目的标牌:顾客免费存车)。按照存车场管理人员的安排,韩某将摩托车存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后就到饭店吃饭。韩某吃完饭回到停车场去取车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韩某与管理人员一起报了警,但一直没有破案。韩某找到饭店老板王某要求赔偿摩托车丢失的损失,王某却说,我们是方便顾客的免费存车场,在保管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因此从法律上讲就没有赔偿的义务,不能赔你。就赔偿一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韩某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去饭店就餐而将摩托车放在饭店有人看管的停车场保管,饭店虽然没有收取费用,但是饭店为韩某保管摩托车,是以与其建立饮食服务合同关系为前提的。韩某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饭、菜、酒水的质量和数量支付价款;饭店的主要义务是向韩某提供上述服务。免费存车是饭店等商业界一种增强竞争力的经营手段,已经成为一些大型饭店的交易习惯,并且雇请的看管车辆人员的工资也是计入经营成本的。另外,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韩某到饭店消费并且已经将摩托车交给饭店保管,饭店对韩某的摩托车就有了法定的保管义务。因此,认为饭店与韩某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是不妥当的,无论是从消费合同关系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饭店对韩某摩托车的丢失都应当赔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