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宽友桥公司承租京客隆超市场地经营面包房,经营所得由京客隆超市统一收款,并按比例扣除租金。而面包房面包粉供货商在拿不到货款的情况下,将京客隆超市与和宽友桥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支付欠款。日前,北京二中院受理了此案。 2005年1月,京客隆超市劲松商城将超市内部分场地出租给和宽友桥公司经营面包房,超市负责统一管理、统一着装和统一收款。超市每月扣除面包房当月销售额的20%作为租金。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期间,轩怡盛隆中心向该面包房供应了面包粉等货物,和宽友桥公司尚欠近8万元货款未付。为此,轩怡盛隆中心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京客隆超市与和宽友桥公司共同给付欠款。原审法院以超市统一管理并按销售额比例计收租金为由,认为二被告属共同合作经营关系,并判令二者对轩怡盛隆中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京客隆公司不服原判,上诉认为其与和宽友桥公司签署的是租赁合同,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而非共同合作经营关系。京客隆公司对超市内的经营者进行统一管理、代为收款及统一着装,是为了树立京客隆超市品牌的整体形象,这种情况在超市、商场、购物广场等业界普遍存在。据此,京客隆超市认为其不应向轩怡盛隆中心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轩怡盛隆中心则认为,消费者是因为认可了京客隆超市的服务和质量,才会去超市内的面包房购买面包,这也表明超市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京客隆超市与超市内的经营者究竟是租赁合同关系还是共同合作经营关系,以及京客隆超市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连带责任。本案涉及超市及中小供货商等市场主体利益的维护,涉及超市行业典型经营模式的定性,关系到超市行业与超市内经营者的责任分配。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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