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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拿洗发水被指偷盗 员工告东家侵权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8-02-09    阅读次数:1810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黄义涛 张启祥)连锁超市员工梁某,上班时间取走两瓶洗发露,被防损人员发现。超市在内部公告称其“偷盗”,并被作为“反面教材”。没想到,这个在企事业单位惯常的做法却引来了官司。

  员工拿了洗发水超市指其“偷盗”

  去年3月24日,梅州市某超市员工梁某,手推购物车途经该超市的化妆品货架区时,私自取走价值15元的潘婷牌乳液修复洗发露两瓶,左手拿一瓶,衣袋放一瓶。正当梁某准备离开之时,正好被超市的防损员林某发现,两瓶洗发露当即被收回。

  当天上午,超市拨打110报了警,派出所随即派员前往处理。民警了解情况后,将有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但当时并未对梁某行为作出处分。

  次日,超市向内部全体员工发出公告,认定梁某在店内百货区偷盗洗发露,并根据该公司《绩效评分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梁某立即开除并不发放剩余工资的处罚。同时,超市还在内部刊物上刊登了一篇由该超市人力资源部员工发表的文章,文章中将梁某定为员工偷盗的“反面教材”。

  员工越想越气状告超市侵权

  半个月之后,越想越气的梁某以被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梁某表示,事发当天,其途经化妆品货架区时,由于想购买洗发水,便从货架上拿了两瓶,本意是想下班时才购买,没想到超市的防损经理和防损助理竟以盗窃为由强行将其带到超市办公室,一口咬定其偷盗洗发水。第二天,警察在了解情况后明确表示,物品没有离开超市管理的范围,取洗发露的行为不能认定是盗窃。但公司竟然马上公告他偷盗公司物品,让他颜面无存……

  梁某要求:超市应纠正错误,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元。

  超市则认为,该公司对梁某作出的处罚没有任何过错。公司制定的《员工购物流程》中明确规定:员工购物应到指定收银通道,同时必须有两名值班防损员在场,且上班时间严禁购物,“梁某显然违反了公司规定。”

  该公司同时表示,在公司内部公告开除梁某,目的是希望该公司员工能引以为戒;同时该公司刊物属内部刊物,内容并未侵犯梁某的名誉权。

  法院两度审理结果完全相反

  一审法院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超市及梁某原来所在的分店应纠正错误做法,公开对原告梁某赔礼道歉,恢复梁某的名誉,并赔偿原告梁某精神损失费5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超市与梁某均不服判决,上诉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日前的二审判决,给出了与一审法院不同的结论,梅州中院判决认定超市不构成名誉侵权,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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