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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购”想说爱你不容易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1-26    阅读次数:4256

                  “网 购”想说 爱 你 不 容 易         
                                                    浅谈网络商品交易纠纷法律风险及防范
    电脑的普及加之互联网功能的完善,使越来越多的消费群体开始喜欢网上购物,双十二刚过,商家们又开始新一轮的价格战。不容否认,面对商消大战中出现的各种损害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采取措施以保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完善企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网络商品交易的形式和特点
  1、网络商品交易概念及其形式
    网络商品交易,又称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在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贸易主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信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代替传统交易的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来存储、传递、发布等交易环节。在网络商品交易商务中,网络商品交易合同是交易双方在网上签订的无纸化合同,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常见的电子邮件形式,通过邮件往来商谈业务,通常适用于个性化客户:二是企业之间直接进行接洽,如企业建立网站,通过自己的订购货系统和客户进行接洽;三是通过第三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进行。
    2、网络商品交易的特点
    网络商品交易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也是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其载体和操作过程却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大相径庭。电子合同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其必然具有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的特点:
    (1)网络商品交易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2)网络商品交易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没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网络商品交易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无须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具有电子化的特点。网络商品交易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来签订合同的,因此,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完全储存在计算机内存、磁盘或者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质中介物(如磁带、磁盘、激光盘)上,无须采用书面形式。
(4)网络商品交易合同生效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不同,无须经过传统的签字。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生效,而在网络商品交易合同中,传统的签字盖章被电子签名所代替。
  由于网络商品交易合同高效便捷,赢得了很多企业的青睐。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不再签订书面的确认协议,加之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完善,在电子合同是否成立,具有哪些约束力,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问题上,往往容易产生法律风险。如果企业家们不对相关的法律风险加以了解和防范,那么就很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的爆发,最终利益受损。
  三、网络商品交易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网络商品交易合同的生效时间确定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中,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对合同当事人具有重大意义。合同成立的时间决定合同效力的起始与法律关系的确立。采用EDI方式签订的电子合同,是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洽商过程中的多次电子数据传递构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输入即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即为承诺。
由于各种法律制度的差异,加上受到通信手段的限制,因此,合同是否成立及何时成立,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在电子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作出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履行方式作出承诺的,履行开始时,承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承诺是以数据电文方式作出,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
    防范建议:从事电子商务,签订电子合同的企业应当重视相关的法律规定,切不可在不熟悉法律的前提下“自以为是”地理解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网络商品交易合同的生效地点确定的法律风险
  网络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的地点对确定适用的惯例,诉讼时确定管辖的法院以及适用的法律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防范建议:企业在开展国际电子商务时,可通过要约邀请的形式,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从而使自己成为承诺方。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就可以使自己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三)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法律风险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引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
    防范建议: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充分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利,否则,一旦约定的法院超出上述范围或对管辖法院级别的约定违反相关法律,那么必将导致约定无效。此外,当事人也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尽管网络商品交易合同有着纸质合同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是,由于电子合同刚刚问世,国内相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企业家们应当秉着谨慎的态度妥善处理网络商品交易在合同签订、履行甚至是纠纷解决中的各种法律风险。
    (四)证据效力认定的法律风险
  一项数据电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力,主要看它有没有符合法律要求,即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有必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将其固定,拷贝到软盘等存储工具上。尤其是在计算机网络中,决不能进入其他与搜集案件事实无关的局域网络,在扣押计算机存储介质应按行业的特点,在无损于案件事实的电子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电子数据是具有证据力的,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防范建议:电子商务过程中一方保存的信息文件的复印件经过对方认可,可以作为证据,经营电子商务的网站应将网站的信息自动备份,保存交易记录。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人或企业也应注意保存交易证据,防止发生纠纷后,网站拒不提交交易记录或篡改交易记录的情况。
  对下载的信息只有经过对方认可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方要是不认可,情况就很复杂。需要对双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必要时由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现有技术水平要证明究竟谁的信息是修改过的很难。
  在电子商务纠纷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易保存,更不便提取。但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公证机关公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以免引发在可能的诉讼中举证不力的风险。
  (五)网络安全导致的内容异议法律风险
  网络安全问题是容易导致企业在支付的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主要因素。电子扒手、黑客攻击、网络骗子、病毒攻击(如木马)使网络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往往网络骗子冒知名网站,或者冒名虚假网站进行交易,因此,账户如果被盗用交易,会使企业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是难以找到侵权方。二是侵权证据难以掌握。三是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由于网络交易涉及交易双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和物流商等多个环节,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往往不是一个环节造成的,一旦他们相互推诿,就使得侵权责任更加难以认定,企业获得赔偿权也就更加难以实现。
    防范建议:企业应加强电子商务管理工作,有效保护交易数据,审慎进行网络电子支付操作;重视保密工作,由专人掌握交易密码,避免信息泄露或被破解;严格审查网上银行交易条款,妥善保存支付证据,理清与银行的责任。
综上,只有电子商务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得当,加上长久连续的风险防范,才能使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地发展,并成为未来商务的主流形式,才能使电子商务企业实现相应的效益,提高自己的企业竞争力。
                              (注:本文由本刊执行主编、本所律师田野整理、组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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