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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借款之谜

发布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1-10    阅读次数:1979

千万借款之谜

案情简介:

近日,被告王某收到某市A区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及诉状。自己的亲戚李某竟然把自己与老婆张某告上了法庭,原告诉状中称:“2010-2012年三年期间,被告王某因家庭及生意需要,长期向原告借款。截至20129月,被告共向原告借款8千万元。二被告于201212月采用股权转受让的方式向原告偿还5千万,尚欠3千万借款未还。现诉请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拖欠原告剩余本金3千万元。

律师代理:

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及其配偶之委托,指派赵志忠、田野两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应诉、答辩。承办律师通过原告现提交的8张格式雷同的借条发现了借条存在重大瑕疵。经与委托人沟通后得知原告作为出借人并非采用现金方式转款,而是银行转账。被告实收款总额为6千万,鉴于被告以已偿还了5千万元借款,故,尚欠本金1千万元而非原告诉状中所指不实债权额。承办律师确认代理思路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及延期开庭申请。希望通过调取双方银行交易凭证以还原本案之真相。

争议焦点:原告实借本金额为多少?

庭审交锋:

庭审中,针对原告的起诉状结合原告方举证的8张借条,代理律师给予了有力的还击,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格式均为“今借到XX现金计:XX万元“。借款人:XX,时间:某年某月某日。”考虑到民间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原告虽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代理人注意到几乎每张借条的借款额都高达百万。原告主张系现金交付,但是在被告提供的证据面前庭审中又自认部分借款系银行转账,显然与其先前陈述自相矛盾,其真实性不攻自破。其次,借条记载内容不符合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对于大额借款,原告应提供交付证明或其他足以证明其履行交付义务的证明,但原告庭审中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能认定为借款本金,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自认证明其实际收到原告借款为6千万元而非原告借条载明的8千万元。最后,原告庭审中对于被告已还5千万之事实予以认可,故,被告尚欠原告本金数额为1千万元而非原告诉状中所言的3千万。

法院判决:

本案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因原告主张索要本金3千万元证据不足,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代理人之代理意见。驳回原告不实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尚欠剩余本金1千万元。

办案小结:

近期,我所接到类似民间借贷的案子不乏数例,标的额从几十万到上亿元不等,但是每个案子都有着惊人的相似。这些借贷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原被告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有多年的朋友,有从小一起的同学,亲戚居多。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的,民间借贷双方一般都是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中国借贷关系的基础便是人际关系,熟人、朋友和同事,由于关系好,加上利息一般要比银行高,所以当事人便乐此不疲,甚至向银行抵押贷款后转借他人。

二是证据极不规范和完整。当事人能提供借款合同可谓凤毛麟角,大多数就一张欠条,诸多关键问题诸如利息、期限、担保等都未做约定。再有就是当事人之间很多情况是多比经济往来,这就容易造成汇款和欠条对不上,借贷期限的约定和实际不符,甚至造成多比债务无非区分哪次还款和利息对哪次借款,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对于大额借款现金交付,举证困难。

三是判决和执行起来都非常困难。以上几点最终造成判决和执行都异常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开庭和判决都需要公告,这样一来一个案子从立案到执行少则半年,多则一两年,耗时费力。

民间借贷收益与风险并存,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明确各自责任,

简单的说就是如下几点:

一是将相关借款的详细信息约定清楚,如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延期支付利息、是否设置担保、逾期归还违约金等等信息需明确。

二是认真对待担保,双方是抵押还是质押还是保证,保证责任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保证期限多少,保证的范围有多大都是需要明确的。

三是多笔借款切莫混为一谈。头发胡子一把抓是民间借贷的致命伤,每笔借款的来龙去脉都要梳理清晰,关键信息变更(如金额增加、期限延长等)的一定要变更相应的证据(如合同、借条)。

四是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咨询下律师。民间借贷其实学问很多,即使很多专业放贷“选手”也未必能真正吃透其中奥秘,于出借人而言,稍有不慎,可能陷入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泥潭。同样对于借款人,如巨额民间贷款偿还不能将可能进入诸如“诈骗罪”的刑事程序。民间借贷,巨额利益的背后潜伏着不可估量的危机,请三思而后行。

                            (注:本案由本所赵志忠、田野律师承办,律师田野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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